农民专业合作社:非企业之别,助力乡村全面振兴
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实施十余年,已成为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桥梁。修法工作提上日程,重点应回归立法的初心与现实,确立以发展成效为导向的治理思路,以契合乡村振兴的时代要求。
起初立法的核心,不仅是增加市场主体类型,而是有深刻制度考量。首先,解决“户口”问题,赋予合作社“特别法人”地位,让其名正言顺地进入市场。其次,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,通过统一购销等“统”的功能,弥补小农户分散经营的先天不足。再次,保护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,通过“民主管理、按交易额返还盈余、成员账户”三大原则,构建防火墙,防止资本侵蚀农民利益。最后,作为国家支农政策的法定载体,合作社承载财政资金、税收优惠、金融支持等使命。
回望过去十七年,这部法律交出了一份喜忧参半的答卷。从“喜”的方面看,合作社数量井喷式增长,合作社终于有了“身份证”,能够独立参与市场竞争,注册商标、打造品牌。从“忧”的方面看,现实中,大量“空壳社”“挂牌社”应运而生,它们并无实际经营活动,只为套取国家补贴或完成政绩考核。
最新统计数据显示,2019年~2024年,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从6682.8万人降至5576.5万人,累计降幅达16.6%;单社平均成员规模由34.5人缩减至27.4人,降幅超过20%。这一变化固然反映了近年来各地清理空壳社、清退虚假挂名成员的积极成效,但也警示我们:在剔除水分之后,合作社真实的带动能力仍然偏弱。
修法的重心不应局限于对“假合作社”的应对,而应回归立法的初心与现实,确立以发展成效为导向的治理思路。合作社的制度内核应当包含民主管理的底色、按交易额返还的盈余分配机制、成员出资的互益性。修法必须坚守这一底线,明确合作社作为一种“特殊法人”,其存在的价值不在于创造了多少利润,而在于为成员提供了多少服务。
修法应淡化“真假合作社”的概念,不应指望所有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完美符合教科书式的定义。法律不应仅仅是冷冰冰的戒尺,更应是温暖的风向标。我们要鼓励优秀的合作社脱颖而出。对于实实在在做服务的合作社,应当在财政项目、税收优惠、金融信贷、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。
同时,修法还应赋予合作社更大的章程自治空间。在守住“民主管理、惠顾返还、成员出资”三条底线的前提下,允许合作社根据自身产业特点、成员结构和发展阶段,自主约定出资方式、盈余分配细则及成员权利义务。这种弹性化的制度设计,比僵化的“一刀切”规定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。
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修法,是一项关乎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。我们期待新的法律能够超越真伪的表象之争,牢牢把握住合作社的制度内核,确立起以“促农增收、服务三农”为核心的价值导向。少一点对形式的苛责,多一点对实质的关怀;少一点惩罚性的限制,多一点激励性的赋能。唯有如此,才能让合作社这一制度真正活起来、火起来,成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强劲引擎。